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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
2014-06-02 10:41  教育部

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2014—2016年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二期行动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二期行动计划的重要性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下发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学前教育资源快速增加,各级财政投入不断加大,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入园难”问题初步缓解。2012年全国幼儿园在园幼儿达3686万人,比2010年增加709万人,增长了24%。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4.5%,比2010年提高7.9个百分点。

但是,由于底子薄、基础差,尽管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一是普惠性资源仍然短缺,农村学前三年入园率总体偏低,城市进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普遍困难,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人口分散地区、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聚集地区“入园难”问题仍十分突出。二是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建设滞后,绝大部分地区幼儿园教师工资和日常运行主要依靠收费,家长负担较重。特别是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差,运转困难。三是幼儿园教师数量短缺,工资低、待遇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幼儿园办园行为不规范,“小学化”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未来三年是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机遇期。实施二期行动计划,是巩固一期成果,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进一步解决“入园难”的必然要求;是继续深化改革,破解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编制实施二期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抓住机遇,乘势而上,采取有力措施,初步建成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热切期盼。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编制实施二期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

1.突出公益普惠。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新增资源重点向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

2.注重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同步推进,使幼儿园运转能力、师资队伍水平、保育教育质量与事业发展相协调。

3.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省级政府的统筹力度,充分发挥地市级政府的作用,落实县级政府编制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责任,国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二)实施二期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

到2016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初步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普遍提高办园质量。

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以区县为单位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基本满足城镇化过程中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建立公共财政投入和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学前教育运行保障机制。积极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

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努力满足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运行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

三、重点任务

(一)扩大总量。着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重点解决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人口分散地区、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短缺问题。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老城区改造和人口流动的实际,重点解决好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

(二)调整结构。扩大城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覆盖率,着力改变城乡普惠性资源不足的现状。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解决好就近入园、方便入园问题。在继续扩大资源的基础上,加大对条件保障的投入力度。

(三)健全机制。重点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成本的分担比例,切实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完善用人机制,健全公办园教师编制核定、补充制度,制定保障教师工资、社保等待遇的具体措施,创新教师培养培训模式。

(四)提升质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实践的研究和指导,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实践能力,努力为每个幼儿的学习探索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推动软件和硬件建设相协调,各类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加大学前教育社会宣传,转变家长教育观念,普及科学保教知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

实施一批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的布局,以省为单位形成项目库,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逐步做到“广覆盖、保基本”。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各地参照公办幼儿园财政投入和教职工管理政策,出台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的具体措施,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重点加大对农村集体和城市街道办幼儿园的支持力度,鼓励其提高办园水平。

城镇小区补足配齐幼儿园。各地出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制定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驻公办教师。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各类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

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办法。各地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惠性资源的布局和老百姓的入园需求,认定和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比重。各地2014年底前研究制定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限价收费、质量监管、财务审计和奖补政策等做出具体规定。

(三)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落实各级政府投入责任。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切实将普惠性学前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各级财政继续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扩宽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将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省级财政加大专项经费投入,支持学前教育重点项目,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将资助受益面扩大到20%左右。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资助标准,或实行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出台的政策措施、投入力度和实施效果予以奖补。

合理分担幼儿园成本。各地要落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各类公办幼儿园(包括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收费标准。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要核定其基本办园成本,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各省(区、市)2014年底前出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其它提供普惠性服务幼儿园的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将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障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实现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办园成本由政府、举办单位与家长共同分担。

(四)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各省(区、市)2014年底前出台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加快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2015年底前,各地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鼓励和支持各地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特岗计划。

提高幼儿师资培养培训质量。各省(区、市)制定幼儿师资培养规划,扩大培养规模,深化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培养制度。各地2015年前完成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专业培训。建立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培训课程体系。

(五)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管机制

完善幼儿园监管机制。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依法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保教质量、教职工资质、工资待遇与社保、收费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和年检。建立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到2016年底,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实现对各类幼儿园资质、师资状况、收费等基本信息公开。

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实行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充实教研力量,负责对责任区内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作用,开展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及时解决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

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时总结推广《指南》实验区试点经验。加强督导检查,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整治“小学化”教育环境。开展好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创设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二期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学前教育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责任,研究解决编制实施行动计划中的重大问题。以县为单位逐级编制行动计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注重整体设计。在总结第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和本地人口发展趋势,整合各类资源,落实工程项目,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重大民生工程予以保障。

(三)推进综合改革。要着力解决本地区学前教育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统筹推进办园体制、投入机制和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抓住关键环节,加强统筹协调,制订政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四)落实经费投入。要根据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优先落实资金安排,纳入财政预算。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的效益。

(五)加强督导检查。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对各地行动计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地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及时发现、纠正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动计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

各省(区、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含附件1、2、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3年12月30日前报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纸质版一式2份,同时发送电子版)。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 曾阳 收

联系电话:010-66097813;传真:010-66096622

电子邮件:zengyang@moe.edu.cn

附件:1.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汇总表(2014-2016年)

     2.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程项目汇总表(2014-2016年)

     3.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配套文件汇总表(2014-2016年)

                  教育部基础教司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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